專題.特輯
2019-7-28
二〇一九年八月號
特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政府應如何處理制度的暴力?(王邦華)

七月一日晚上,部分示威者打破立法會的玻璃和鐵閘,衝入立法會內部。政府遣責示威者暴力。這不禁令我思考,這兩個月來,警察在警民衝突時也動用了不少武器:警棍、布袋彈、橡膠子彈等。為何警察全副武裝上陣就是是合情合理?

考究本質,警察的武力和示威者的武力,似乎並無分別。莊子曰:「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是小賊還是霸主,端看一個人掌握的武力規模。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亦有類似看法:國家就是一個「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並能夠付諸實行」的政治實體。然而,政府的暴力其實不能和普通人的暴力相提並論。

政府的暴力,是一種「結構強迫」(structural coercion)。

國家級的暴力媒介是制度

國家級的暴力媒介,並非刀槍拳腳,而是制度。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嘗言,每一個政府都有其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意即其法律制度、政治系統、市場分配方式等。政府管治下的人民,生活必須遵從基本結構的規範。行事必須守法,市場交易必須合乎規章,從政必須跟從既有方式。如果有人反抗,另闢途徑進行政治或經濟活動,政府就會依據法律拘捕和懲罰這些人。也就是說,在政府的結構強迫下,有兩重暴力:一重是基本結構內被法律容許的武力,另一重是當有人反對基本結構時,政府就會用以壓制的武力。

以印度為例子,印度的強暴文化嚴重,而政府一直沒有足夠法律保護女性。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婚姻強暴」。如果丈夫漠視妻子的意向,強迫其進行性行為,妻子之後不能循法律途徑控告丈夫。妻子彷彿成為丈夫的私有財產,可以讓他予取予攜。在這結構強迫的例子中,印度的妻子們受到兩重的壓迫。她們首先是承受丈夫的直接性暴力。丈夫雖然傷害她們,但卻是印度法律所容許的。如果妻子強行反抗,甚至反過來用武力傷害丈夫,制止丈夫的暴行,妻子卻會被警察拘捕,控以傷人罪。結構強迫令弱勢者進退兩難。不反抗,會承受丈夫的暴力;反抗,也要承受政權的暴力。

結構強迫的影響更深刻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法律保護,政府也可以選擇性執法,縱容暴力。近日,香港的反修例示威者常和建制派支持者爆發衝突,尤以早期常有錄影片段見到他們對示威者拳打腳踢,但警察往往網開一面;甚至出現示威者反抗、卻反遭警察逮捕的情況。可以說,一方面,示威者承受政權以法規為名而行的暴力,例如遊行一定要按照某一種形式和路徑,若有不從,便可能遭受驅逐或痛打;另一方面,示威者亦因為警察的選擇性執法,承受不必要的暴力,甚至因為被逮捕而有遭起訴的可能。

因此,有時肉眼可見的衝擊雖然震撼,但考究結構強迫的本質,政府的暴力其實更巨大,影響更深刻。相比明顯的衝擊,結構強迫的問題才更需要處理。從自由主義的角度看,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政府的權力,並非管治者的私產,而是民眾的公器。故此,政府行使其權力建立或維持基本結構時,其理據不能建基於某黨派、或某部分管治者的私利,而必須建基於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即人民普遍能接受的合理理由。政府掌握的兵力和武器,固然遠超於人民。若要以武力令人民屈服,亦非難事。但若人民怯於政府的武力,被強迫生活在它的基本結構下,那政府和黑社會有何分別?

權力的運用能否被公共理性正當化、能否為大眾所接受,便是兩者之別的關鍵。

政府如何管治才有認受性?

但若只是訴諸權力公有的道德理念,亦難以制止政府和警察濫權的問題。其中一個確保政府官員或警察運用公權力時是建基於公共理由的方法,就是要在制度上增加他們被問責的機會。政府官員在制訂政策時,必須有長時間諮詢,並有足夠時間確保大多數人明白其公共理由確是站得住腳。如果有人濫權,亦有可靠機制追究責任,避免公權力被私有化。制度造成的強迫,必須在制度上加以解決。而決不是道歉幾次、或解雇幾個公務員就能解決的。

當然,這樣的制度下,政府制訂政策的效率必然大幅下降,警察執行職務時亦會有許多掣肘。然而,效率降低換來的益處,是民眾有更多機會確保公權力的使用是建基於公共理由,政府的基本結構是他們所能接受的。基本結構不再是強加於人民,而是人民能心悅誠服地接受的。長遠而言,政府管治才有認受性,社會發展亦會穩定。相反,如果政府一味追求效率,決策以快為先;警察一味貪求方便,只望輕鬆完成上司命令,長遠結果就是愈來愈多人民認為自己被迫接受這個基本結構,愈來愈對政府和警察陽奉陰違。民怨不斷累積下來,終有爆發的一日。

林鄭政府總是憂慮如果在《逃犯條例》的政治風波中,對人民有所退讓,就會失去管治威信。其實,管治威信並不是依賴武力進行結構強迫,令人民畏威而不懷德;相反,真正的管治威信,是要建基於公共理性,適當運用公權力,方能令人民尊重政府。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通識教育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