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資訊
2022-12-30
二〇二三年一月號
法院徽號中文出錯?(胡思)

英文原是香港唯一法定語文,中文要到一九七四年修改《法定語文條例》才具法定地位。

港府在一九八七年修訂《法定語文條例》,規定法例必須以中英文制定和頒布,同時增補《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法例的中文本都與對應的英文本同等真確。

當大家到法院門外或瀏覽Judiciary網頁,會看到法院徽號「Judiciary」的中文稱「司法機構」,你會否好奇這中文名是怎麼來的?又是否正確?

二○一八年的T訴司法機構案( [2018] HKDC 650),T指控區域法院五位法官對其歧視,依據《殘疾歧視條例》起訴「司法機構」,要求作為五位法官的僱主─「司法機構」承擔責任。「司法機構」在法律上的指涉為何?主審法官引述了《基本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該條的英文本是:「The 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t all levels shall be the judiciary of the Region, exercising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Region.」 

《基本法》第八十條的「司法機關」指的是香港特區的各級法院,與T所指控的「司法機構」 的對應英文都是「Judiciary」,是同義的兩個表述,因為T對「司法機構」的申索抵觸了《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的司法豁免權,主審法官駁回T的起訴。T不服而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頒布判決([2019] HKCA 79)支持原審判決,拒絕T的申請。

筆者也是因上述案件才留意「司法機關」與「司法機構」兩詞之異。無疑,這兩個差不多的詞匯都可作為「Judiciary」的中譯,但一字之差卻攸關香港法院的中文正名何在,如何評斷便須追本溯源了。

兩詞分別有何法律淵源呢?「司法機關」是一九九○年通過的《基本法》的第八十條英文本「Judiciary」的中文原詞,《基本法》是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起草,故這詞是先有中文而後出英譯的。「司法機構」則在香港法例中沒有條文詳細界定該主體,這詞應是回歸前律政司譯「Judiciary」而來,是先有英文而後出中譯的。一九九七年通過的《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六條的「Judiciary」 便譯為「司法機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七十一(二)條英文本中的「Judiciary of Hong Kong」的對應中文也譯為「香港司法機構」。

「Judiciary」的中文應以何為準呢?《基本法》是憲制性質法律,其法律位階優於《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基本法》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據此,法院徽號及法例中「Judiciary」的對應中文宜統一採用《基本法》用語「司法機關」才較嚴謹。

香港法例的英文本字斟句酌,中文本也力求精確。然而,「Judiciary」稱為司法機「構」也二十五年了,當下還有否必要糾正呢?法院徽號僅修改一字,裝修用款或花費千金,法律嚴謹和經濟成本之間又當如何取捨?這些問題相比起文學上討論「僧推月下門」或「僧敲月下門」的用字選擇自然是複雜得多了。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