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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人身傷害案件,普遍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會各自聘用自己的醫學專家,就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及撰寫聯合醫學報告以協助法庭作出裁決。最近區域法院處理的一宗案件Rai Chandra Kala v. La Creperie 8 Limited and Another [2023] HKDC 671,區域法院李樹旭法官就目前醫學專家的聘用發出了一些新指引。法庭表示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很多時候雙方當事人的專家報告會較為兩極化以致未能有效地協助法庭審理案件。由於醫學專家的證據是法庭判案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法庭建議人身傷害案件(尤其在區域法院審理的人身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應共同聘用單一醫學專家(Single Joint Expert),以更有效地處理個案及省卻時間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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