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潮.動向
2020-9-29
二〇二〇年十月號
有刑治,無法治?(陶 傑)

香港的大法官和英治遺留的普通法制度,遭到政治攻擊,認為是「外國勢力」盤踞的大本營。

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一詞,在中國眼中只是「顏色革命」的另一同義詞。但香港司法界大多數人則認為中國並無法治,只有「人」治或所謂的Rule by Law:由人大或缺乏民意基礎的「立法橡皮圖章」根據行政的官意,一致舉手通過成為惡法,則由官方指定的法官奉命執行判決,此為之Rule by Law。

Rule by Law和Rule by Bad Law一向是中國直到二十一世紀還無法融入世界文明體系的重大原因之一。因為大多數中國人都因英文中的一個Of和By之差,無法明白英國所謂普通法精神:被告的一方直到被判決都被視為無罪(而大陸的報紙一旦一名疑犯被拘捕,即用上「罪犯當場被抓獲,扭送中央」之類的暴力詞彙)、檢控有責任舉證而不是被告的一方要主動力證清白、同類案件的先例可成為重要的量刑準則、法官判決時要兼考量社會和身世背景等,此皆英治遺留在香港的普通法的法治基礎。這一套也深切影響了包括商界的香港人的法治行為而被十四億中國人視之為「港獨」。

中國人的腦海之中缺乏英式的普通法觀念,亦即法官思維不足。因為戰國時代商鞅的法家與韓非子的「性本惡」假設,決定了中國人的所謂法治必定是人治。而人治之下帝王制度必需以維護朝廷穩定為首務。

因此中國並無「法治」,只有「刑治」(Penal code)。兩千年來,中國的百姓皆信奉殺人者死、欠債還錢。中國人並不着重考慮如何證明殺人此一過程。所謂「殺人者死」是將殺人者此一結論放在無可置疑的前頭,然後「死刑」是唯一的邏輯結果(如果中國文化中有邏輯這科的話)。中國歷代的刑法俱只列明犯了何罪會如何判決。後世的專家比較中國歷代的所謂法律,只是比較量刑之輕重不同。例如主張魏國變法的李悝撰寫《法經》,第一句就是「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將《法經》的第一篇命名為〈盜〉,第二篇為〈賊〉,規定此兩類犯罪的定罪量刑。秦國的法律一但盜贓在一錢以上,若是「盜賊集團」,則五名罪犯都要「斬左趾黥為城旦」,亦即砍去左足、毀容再匹配建築長城。

當時知情分贓者亦作為盜犯,亦同等量刑。其中有一條問甲盜的錢財折合一千銅錢,分給乙的財物價值卻還不到一個銅錢,乙又應如何處置?答案是「同論」,即一樣處罰。丈夫偷得三百錢,告訴妻子,妻子以此錢買了一點食物,一同飲食,妻子應如何判決?答案是妻子若事先不知道亦與丈夫同論。

此外刑律上有等級,所謂「刑不上大夫」。中國的法律歷史專家研究的焦點只在於歷代刑律改變時的鬆緊差異。例如若喜歡秦始皇即可以稱頌「秦律」規定:奴婢雖視同財產,但主人不能隨意刑殺。兩漢時法令還進一步禁止殘害虐待奴婢。西漢末年,王莽之二子王獲擅殺奴婢,王莽為繳買人心,逼兒子自殺。後世的人往往以此讚頌中國「文化」,也有「人權」的空間,而少有談究法庭有何爭辯。

偏偏香港的電視劇長期受到「港英」影響,喜歡編寫「法庭戲」,唇槍舌劍,此等法庭戲劇卻又是模仿西方電影如《紐倫堡大審》(Judgment at Nuremberg)。近年西方最佳的法庭戲是Netflix與日本電視台合作的《東京審判》,將當年東京審判的印度法官,為何力陳應該釋放東條等十多名戰犯,理據何在,解釋得痛快淋漓。

此一戲劇品種在華文世界則頗落後歉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