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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域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宗在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下有關男性雇員遭到性別歧視的案件。
案件始於一宗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投訴,申索人(男性)作為被投訴的一方否認有關指控,經調查後公司也無法證實女性職員對申索人的性騷擾指控,但仍要求申索人道歉。申索人認為該要求不合理並拒絕道歉,但其隨後即遭到公司解雇。
法庭上,公司未能提供能夠令法官信服解雇申索人的其他原因。此外,有證據顯示如遇上女員工被異性投訴性騷擾,公司將不會要求女員工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向投訴者道歉,在內部管理當中偏袒女性。法庭最終裁定公司解雇申索人的做法有違《性別歧視條例》,需向申索人作出賠償。
為消除歧視行為,除《性別歧視條例》外,香港還通過了《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合計共四部反歧視條例。就消除歧視的涵蓋範圍而言,香港相較其他發達國家不足,比如香港的四部反歧視條例,就尚未包括就年齡或宗教的反歧視保護。
多元、共融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大勢所趨,在包括商事交易的社會各領域中,反歧視及保護弱勢群體的理念也深入人心。以予所見,越來越多的機構投資者在商事併購,或尋找商業伙伴時將「是否提倡共融、多元的價值觀」作為重要考慮因素,這也包括考察管理層的性別比。這一趨勢使女性董事、合伙人在管理層越來越「吃香」。
在香港或其他發展相對成熟的社會,「性別平等」已是理所當然的事實。就香港而言,無論在入學、就業或其他享有社會權利的方方面面,女性享有的機會絕不遜於男性。相信大家對「港女」一詞並不陌生,用於形容部分香港女士專橫、任性的形象。「港女」的誕生也側寫了香港女權之高。在香港,縱使部分機構或行業的管理層仍以男性為主,但這並不意味女性的機會被削減。具體而言,為滿足商業伙伴就多元、平權的要求,在考慮任用高管時,更平衡的性別比也會成為主要考慮因素之一。但這恰恰違背了《性別歧視條例》的設立初衷。
究竟何為平權,何為公平?是否表面上男女佔比完全一致就是公平?在提倡性別平等及公平原則的同時,我們又是否需要反省因過於注重形式而遺忘公平的本質?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