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時事
近日李波先生和其他四名人士包括桂民海先生、呂波先生、林榮基先生和張志平先生相繼於中國內地、泰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失蹤,他們都是一間以出版及售賣大陸政府眼中所謂「禁書」為主要業務而聞名的「銅鑼灣書店」之股東或主管。失蹤事件可以說是回歸以來其中一件最令香港人關注甚至擔心的事件,而事件的背境和發展,亦令國際社會嘩然,並質疑一國兩制是否已經名存實亡。另一方面,有些人為了將事件合理化和合法化,公開就該事件作出一些以是而非的法律觀點和分析。本文旨在嘗試探討及澄清因為李波事件而引起各界關注的一些法律問題。
事件最令人匪夷所思之處,是最後一位失蹤者李波先生是於香港市區內,而非外地失去聯絡。雖然回歸以還,都聽過類似有關內地人士在香港被內地公安強行帶回內地的傳言,但今次是首次有香港居民於香港境內懷疑非自願被帶到內地,且有明顯的環境證據:李波的妻子從李波「報平安」電話的來電顯示中,得悉李先生已離開香港,並身處大陸;她報案後,警員經調查發現李先生的回鄉證仍在香港家中,出入境紀錄中沒有離開香港的記錄。
如書中言論有冒犯,有正途解決
李波究竟是什麼原因被帶回內地,現在仍未水落石出,但似乎是與他的書局有關的,因為在短時間內同一間書店內的幾位員工都被牽連,所以令人不期然都會推測到是否因為他出版了一些令中方不悅的書籍,所以導致今次事件發生。李波在香港的鬧市中光明正大地做生意,書籍亦只在香港出售或批發,他所做的行為,理應只受香港的法律所規管,他做正當生意,沒有干犯香港的法律 ,多年來一直相安無事,至今香港警方沒有說過李波干犯了任何香港的法律,亦無從由內地一方確認李波犯了什麼刑事罪(除了由一位因為在立法會議事廳引述了毫無根據的小道消息而最終要道歉的立法會議員口中得到一些啟發外)。
我們時常掛在口邊說香港是一個言論及出版自由的地方,並非只是空話口號,實際上是受《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清楚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及出版自由。銅鑼灣書店如因其出版的書籍而被捕,無疑是侵犯了他們《基本法》下應有的權利。
當然,與其他的基本人權一樣,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它亦會受到法律所規限,如不可以出版誹謗性的言論。最切題的例子莫過於除非上述立法會議員有真憑實據以證明他的說法,否則他公開地將那些道聽塗說、貶低李波名聲的說法四處張揚,已構成誹謗,幸運的是他當時的言論是受議員在議會特權所保護,才避免了官非。正因為香港法律下有規限誹謗性言論和出版,如果有人真的因為他們出版的書中出現某些不實或誹謗性的內容而感到冒犯,因為出版在香港發生,他們大可以透過香港法庭去尋求協助,如申請禁制令,而並非以自己的一套解決問題方式於香港境內進行,這才是法治精神之體現。
香港有言論及出版自由,基本上一直都沒有改變,這亦成為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一個令人引以為傲的地方。以前在香港並沒有什麼所謂禁書,但自從李波事件發生後,已見到出版界確實已經多多少少產生了寒蟬效應,繼而自我審查。
「司法管轄權」和「跨境執法」
從最近的言論中,不少人混淆了「司法管轄權」和「跨境執法」兩者的不同。有意見指李波「食得鹹魚抵得渴」,出版及售賣令大陸政府不悅的禁書,便有機會干犯內地的法律,才會被內地的執法人員帶返內地作懲處。其實這正正就是牽涉到跨境執法的問題。在大原則下,內地和香港各自有其不會重疊之司法管轄權,各自在其境內以自己的法律體制,管轄其司法管轄區內的事務和活動。此原則亦是由《基本法》所規範和保障的,簡單而言,法律上只有自己政府的執法人員才能以自己的法律管理自己司法管轄權內的事務和活動,內地的執法人員一旦進入了香港司法管轄權,並沒有任何特權去執法,他們只會被視為普通外來訪客一名(如果他們是以合法途徑入境的話),和其他香港市民一樣,受香港司法管轄權內法律所規限。
然而,有些國與國之間會靠一些兩地簽署了的相互引渡協議,來要求對方國家將在自己國家犯了法而進入了對方國家的被通緝人士引渡回國處置。但縱使如此,一個國家的執法人員亦不可以在另一個與其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境內直接執法。而需要對方國家的執法機構協助,進行拘捕,再由對方國家的司法機構進行引渡聆訊,去決定該人士面對的控罪是否可以引渡的罪行,才可以將被通緝人士引渡到自己國家處置。這原則十分清?,絕不會含糊地將兩者的權責混在一起。例如香港和美國雖然有引渡協議,當日傳聞斯諾登身在香港,即使美國政府的執法人員如何心急,他們亦沒有權力可以直接在香港拘捕斯諾登回美國。
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內地不但沒有相互引渡協議,《基本法》第十四條更已開宗明義說明香港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而第十八條更進一步寫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再加上第二十二條亦確認了:「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法律不容內地人員在港執法
就李波為何可以由香港回內地而不需要用回鄉證一事,有前入境處處長及前保安局局長亦講過,香港居民不一定要經過入境處關卡,更不一定需要帶備出入境證離境,亦不會干犯香港的入境條例。這個說法技術層面上不可以說是錯,但是他們並沒有說明的是,即使離開香港邊境時沒有問題,但一旦進入內地或其他國家的邊境,亦一樣需要當地的有效的證件,否則對入境國家來說就是非法入境。而當你再回到香港的時候,因為之前沒有你的離境紀錄,入香港境時會對入境處人員及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姑勿論如何,這位前入境處處長的說法,並不能消除大眾對問題核心的疑慮,反而令人不禁會想到如果李波是自願進入內地的話,為什麼要為自己帶來諸多不便,去採取一個不留痕迹的出境方法。
可見,今次事件的問題,並不單是李波作為香港普通市民一分子,他是否犯了些什麼罪行,或是香港居民出境是否要過入境處關卡及出示證件,而是即使他真的是犯了某些中國內地的罪行,今次跨境執法的做法,才確實是不可思議 ,令人擔憂。
縱然我們看不到為什麼李波能夠於香港境內在內地法律的框架下觸犯了法律,退一步說,即使在內地的法律制度下,李波真的在大陸境外犯了內地法律,但《基本法》下根本不容許任何其他司法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執法。香港特區政府擁有香港境內的執法權,中國法律(除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的全國法外)並不適用於香港,中國執法人員更不能在香港境內執行中國的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再加上中國及香港也簽訂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特別是公約的第九條:「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二、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因此在沒有刑事調查及執法權下,任何人士,即使是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私下執法,實屬違法,有機會犯下了香港法律下的非法拘捕,非法禁錮,及其他牽涉暴力的刑事罪行。
強力部門可以規避法律?
本來這個持之以恆的原則是十分簡單易明的,就是所謂的河水不犯井水,可是整件事予人感覺欲蓋彌彰的是,在大眾質疑為什麼李波會不依正常途徑出現在中國內地之時,《環球時報》的社評隨即就指出,「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又說銅鑼灣書店在香港銷售政治書籍也「給內地維護秩序制造了特殊干擾,挖了內地法治的牆腳」,因此對其展開調查是符合中國法律的。
尤有甚者,有些法律工作者認為在李波事件中,有時政治大於法律,並舉了「美國去巴基斯坦捉拉登」作為例子,意圖將跨境執法一事合理化。莫說以拉登和李波相比是不倫不類的比喻,美國和巴基斯坦之間根本就沒有如《基本法》的憲制所保障。
這顯然是公然無視「一國兩制」、無視香港法治與人權保障的荒謬言論。假如內地的執法部門可以透過所謂「規避法律」方式在香港執法,假如香港人在本地合法作出的言行可以被認為會影響內地秩序而有機會被「政治綁架」回內地調查,那顯然是破壞「一國兩制」及法律規定,也是嚴重威脅香港市民人身安全。
也就正因為一國兩制的原則,李波一進入了中國境內,即使他是香港居民,香港的法律亦不再適用來保障他,因此他只會受到中國法律所規範。一國兩制的精髓,就是確認香港是比內地開放的地方,有很多在內地是違法的行為,在香港都是合法的。香港和內地的刑事法制在保障被告人士權益、舉證法則、罪行和罰則各方面均有很大差異,香港人普遍都害怕自己一旦墮入內地的法網,就不會如在香港般得到公平的審訊,得到一個公正的法律體制保護,反而會輕易地被扣上一些欲加之罪。
政治超越法治就是人治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最近的法律年開幕禮的致詞中強調,法律對每一個人同樣適用。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是凌駕於法律之上、超出法律規範以外的。沒有任何政府、政府人員、特別團體、機構或人士是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免除於法律的平等適用。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個基本要素,能正確地接納這點,才算是能正確地尊重法治。所以說如果有什麼政治、首長或機關可以超然於法律,只會說明這是一個人治社會,談不上法治精神,以法治國。
《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就是一道看不見的屏障,給予香港人信心,兩地的差異是不會跨越雷池半步。上述情況不會發生。但如果李波事件恆常化,任何涉嫌違反內地法律的香港人都能被帶進內地扣留、檢控,如果內地執法機關(或其委任的非官方人員)在毫無憲制、法律基礎下都這樣明目張膽地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一國兩制就只會是漂亮的空談。
每一個香港市民都希望能夠在自己熟悉的法律制度之下保障自己的生命及財產,並享有《基本法》保護的權利和自由。一國兩制是要以行動去實踐的,在李波事件中,有關方面若再含糊其詞,以不回應及拖延的態度去處理事件,只會令中港關係惡化。中國政府必須立即釋除香港人對「一國兩制」被損害的疑慮,就涉及港人安全、一國兩制下內地人員在港的執法權限等作出清晰交代及承諾,並公布銅鑼灣書店失蹤事件各人的處境,以挽回大眾對一國兩制江河日下的信心。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